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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军奎主任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一 案件概述

B公司与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向B公司购置混凝土),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B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A公司未到庭。一审终结。
B公司在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给付B公司货款467760元及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但A公司与B公司关于某X购置混凝土货款支付及项目施工工地存在一定争议。
A公司对一审判决(判决支付相应货款)认为与事实不符,故提出上诉。
A公司就此问题委托侯军奎主任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近日,针对A、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侯军奎主任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三 法院判定

侯军奎主任律师指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明确合同当事人系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就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亦未能证明前述判决书中所涉及的施工工地与本案所涉及的工地为同一工地,X在本案中是否系A公司的项目经理,所接收的混凝土是否用于A公司的工地,其出具证明的行为能否代表A公司,进而影响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确定问题。B公司提交的上述判决书与本案的关联性不清楚。一审直接援引前述判决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为A公司,并判令A公司承担偿付B公司货款责任,证据不足。一审开庭公告中载明的开庭时间、地点与一审实际开庭时间、地点不符,程序上存在瑕疵。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侯军奎主任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退回上诉费用。


四 侯军奎主任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京尹律所主任侯军奎提醒大家:当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时或于法不严谨时,应积极通过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