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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军奎主任律师代理装修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一 案件概述

2017年上半年,李某为郭某所负责的某项目供应室内装修材料,有水泥、沙子等。截止到2017年9月21日,郭某欠款112900元,但并未付款。李某认为郭某是北京X建设集团的人,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北京X建设集团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12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息6%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北京X建设集团负担。
北京X建设集团认为,以上情况与事实不符,故委托侯军奎主任律师向法院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针对李某与北京X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8元,保全费1115元,由李某负担。


二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侯军奎主任律师代理装修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三 辩护及法院判定

李某提交了郭某签字的单据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称北京X建设集团应支付相关费用。
侯军奎主任律师在法庭中指出,北京X建设集团从未与李某签署过任何买卖合同。北京X建设集团从未向李某采购过水泥、沙子等材料,与李某无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从未与李某对过账。案中相关项目系郭某借用北京X建设集团资质进行投标承接。但北京X建设集团未承建该项目,也从未参与过施工建设。郭某也不是北京X建设集团的员工。对郭某个人签署的采购材料北京X建设集团均不知情,与北京X建设集团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李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北京X建设集团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要求北京X建设集团承担付款义务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侯军奎主任律师的意见,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8元,保全费1115元,由李某负担。


四 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京尹律所主任侯军奎提醒大家:不属于自己权责范围的,应通过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