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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军奎主任律师代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胜诉

案件概述

2017年7月30日,薛某某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号院央视电视台总部参加录制某节目,安检后前往演播室。在行走过程中摔倒在地,当即胳膊皮肤擦破,腿部胯部疼痛,当时以为没有大碍,为了完成节目录制,忍痛把节目录制完毕。节目录制完成后,所有观众开始往外走,此时薛某某才发现因疼痛加剧已无法行走。当时有人说赶快叫医务室来人,随后又听到有人说医务室管不了,快弄到外面去。电视台工作人员说送薛某某去医院,一个工作人员把薛某某放在大门外面等车,之后就没有再派人照看薛某某,也不让薛某某再进入电视台的办公场所。后薛某某搭乘出租车到301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左髋摔伤、左侧股骨可疑骨折。之后回家休养,但疼痛难忍,无法行动。2017年8月6日,薛某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薛某某因接受治疗发生经济损失。为此薛某某委托侯军奎主任律师向法院请求维权,请求法院维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合法权益。近日,针对薛某某与央视电视台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央视电视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薛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补偿金等15万余元。

侯军奎主任律师代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胜诉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定

庭审中,侯军奎主任律师提交了门票、证人书面证言、检查报告、住院病案、检查报告、相关票据清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系列证据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为薛某某主张合法权益。

经过法院庭审和侯军奎主任律师的辩护维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侯军奎的辩护意见,判决央视电视台向薛某某赔偿15万余元。

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主任:

相关法律规定,在活动组织中,行为人(组织)应依法提醒、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旦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