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8月,被告北京某饮料销售中心从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陆续批发货物,但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51 494元,后于2021年5月4日支付货款10 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原告经多次催告未果,故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柳代理诉讼,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某饮料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5 489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京尹律师李春柳观点】

原告和被告的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该履行支付欠款的合同义务。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是统一公司的经销商,被告是统一公司饮品的批发商。原告持有被告经营者签署的写明发货明细及欠款金额的单据,被告认可收到原告提交的单据上载明的货物,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及其经营者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法院核准数额后应该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