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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所侯军奎主任代理合伙协议纠纷案,胜诉!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15日,陆某某和牛某某以及案外人胡某某签署合作协议书,三人共同出资与案外人供聚会联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联公司)合作将产品上架CCS礼包激活区销售坚果,合作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陆某某、牛某某和胡某某按约定进行了出资,并向会联公司交纳了保证金。在合作期间,都是由牛某某进行操作,并按期给陆某某和胡某某结算支付分配利润,直至合伙期满。另外,合伙期间,牛某某收取了陆某某进货备用金共计14万元,收取了胡某某进货备用金共计3万元,牛某某承诺合作结束后结算。现三人合作结束,陆某某、胡某某要求牛某某退还备用金,牛某某推脱至今。故陆某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军奎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认为,陆某某、胡某某与牛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权利与义务。

故判决如下:

一、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陆金花备用金128621.5元;

二、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某某备用金3万元;


律师观点

京尹律所侯军奎主任代理合伙协议纠纷案,胜诉!

庭审中,原告辩护律师侯军奎认为:2019年5月15日,牛某某(甲方)与陆某某(乙方)、胡某某(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与会联公司合作将产品上架CCS礼包激活区销售。一、根据会联公司的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125000元作为产品上架保证金。甲乙丙三方各出资占比为1/3,即每人实际出资41667元,合作期限为一年。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撤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现合作期限届满,且货款已结算完毕,牛某某应当根据收条记载对备用金进行结算。合同约定了保证金的偿付各合伙方不互相承担赔偿责任,故有关保证金虽未结算,但不影响备用金的返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