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杨杨商行和被告万吉公司经协商一致,自2006年起,万吉公司从杨杨商行处采购鳝鱼、香菜、大白菜、鱼头剁椒、红提、玉米、包菜、莴笋、牛腱子、甲鱼、青鱼、羊排等餐饮用料材料,杨杨商行向万吉公司一直供货到2019年9月30日,供货期间,万吉公司给付了杨杨商行部分货款,至今尚欠杨杨商行货款1123931.50元。杨杨商行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买卖关系,杨杨商行向万吉公司提供了货物,万吉公司理应支付杨杨商行货款,故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万吉公司给付原告杨杨水产商行欠付货款1123931.50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万吉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

庭审中,作为原告律师的侯军奎律师,申请证人邓某出庭作证,证人主要作证称:其原系万吉公司经营的餐厅厨师,其自2015年在万吉公司工作至2019年9月29日餐厅因着火关张;其间,由杨杨商行向万吉公司供货,其和其他的公司人员在收货单据上签名予以确认。
经查,万吉公司收货后分期支付了部分货款,现欠付杨杨商行于2018年9月至12月、2019年2月1日、2日和2019年6月至9月期间所供货物的货款共计1123931.50元。
庭审中,原告杨杨商行提交的到货汇总、送货清单、收货明细表、销售开单、银行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侯军奎律师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显示万吉公司与杨杨商行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杨杨商行向万吉公司供货,万吉公司收货后给付部分货款的行为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显示万吉公司在收到杨杨商行交付的全部货物后未向杨杨商行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除了应向杨杨商行给付欠付货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