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6月,被告张某某在邯郸市蔚庄市场大门对面的被害人胡某的摊位上多次盗窃菌菇(金针菇、杏鲍菇、白玉菇、蟹味菇)共计24袋。经鉴定,被盗菌菇价值人民币26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代理辩护,现案件已审结。
【法院判决】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

庭审中,李冲冲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强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故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查,认为辩护人律师所提的辩护意见属实,决定予以采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