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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尹律所郎丽彩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追回本金和利息共计1400余万元。

【案例回顾】

被告郑某某(男)于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4月20日累计向原告李某某(女)借款830万元,后因郑某某无力偿还本息,在2017年8月31日,原告李某某(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郑某某(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双方对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确认无误(借款合同后附借款金额本金及利息明细表),并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 284 541元转做新的借款本金,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5%,乙方应每季度付利息一次,不得拖欠。

但是该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郑某某再次未按合约规定支付利息,于是2018年6月25日,李某某(出借人、甲方)与郑某某(借款人、乙方)再次变更《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双方对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确认无误(借款合同后附借款金额本金及利息明细表),并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 677 222.27元转做新的借款本金,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变更为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和北京xx商贸公司的实际股东,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李某某作为出借人、郑某某作为借款人,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均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xx商贸公司(此时已更名)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

但是新的合同对方再次违约,原告李某某遂委托北京京尹律所郎丽彩律师代理诉讼,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后认定: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 677 222.27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3 203 166.68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违约金810 883.84元;

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律师费损失5万元;

……


律师观点

郎丽彩律师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京尹律师郎丽彩在本案庭审中指出,自己的当事人李某某实际出借给郑某某的借款本金为830万元,其中2016年11月16日的借款80万元,2016年12月28日还款25万元,双方确认按55万元计息,故李某某主张借款本金805万元,应予以认可。

此后李某某与郑某某等人于2017年、2018年先后签署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将郑某某此前欠付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根据合同签署时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而关于利息及违约金,双方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则李某某有权要求郑某某按照年息15%支付利息至 2020年8月31日。前期利息已经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李某某现主张后期利息自2018年9月1日开始计算,具有事实依据,法院应予以认可!

综上,被告郑某某应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 677 222.27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3 203 166.68元、截至2021年 2月28日的违约金810883.84元,以上共计14 691 272.79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