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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李春柳代理服装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追回损失20余万元!

【案例回顾】

2021年7月9日,原告魏某在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某某订购羽绒服,向被告杜某某转款10万元,7月14日向该公司业务代表王某转账5万元,7月15日再次向王某转账5万元,8月2日魏某向王某分两笔转账共计5万元,以上共计25万元。上述25万元是第三人周某和黄某的订货款。

按照双方约定,本应2021年7月底8月初完成全部发货,但至今仍有部分货物未发。现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已经过了销售羽绒服的最佳季节,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杜某某、王某逾期发货的行为给原告魏某造成了损失,且经鉴定,所发货物标注的含绒量与实际并不符,魏某经多次催告赔偿未果,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柳代理诉讼,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观点】

本案在庭审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京尹律师李春柳指出:

自己的当事人(原告)魏某收取第三人周某、黄某的订货款之后将款项支付给被告杜某某和王某,相当于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向周某、黄某发货。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原告魏某与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应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迟延发货、未足额发货的事实属实,应属于违约,故魏某有权要求该公司退还未发货部分的货款。

京尹律师李春柳

【法院判决】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北京浩馨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魏巍未发货部分货款107 801元;

二、北京浩馨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魏巍379件服装款114 291元,同时,魏巍向北京浩馨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退还案涉379件服装;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