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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郎丽彩代理孙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致死案,获赔332318.73元!

【相关案例】

2020年11月19日,张某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胸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11月进行“右肺中下叶切除术”与“粘连松懈淋巴清扫术”。2020年12月18日,在医生的安排下张某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京东医疗区住院治疗,转院后次日张某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去世。

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张某某、孙某某认为:胸科医院作为专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张某肾衰竭,在不具备转院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张某转院,造成张某死亡,之后共同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郎丽彩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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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32318.73元。

律师观点

本案庭审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京尹律师郎丽彩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认为京东医疗区不存在过错,不要求其承担责任,胸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此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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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