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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李春柳代理祖孙房屋居住权纠纷案,胜诉!保障了老年人权益,彰显了人文关怀!

【案例回顾】

座落为北京市西城区某处的房屋,权利人为王某某、孙某某,两人是母女关系,双方各占50%份额。王某某丈夫于2015年死亡,作为房屋权利人之一的其女孙某某也于2018年死亡,但孙某某生前和郭某某育有二子:郭某某1和郭某某2。

2019年,因孙某某生前留有遗嘱将其所有份额留给其母王某某继承,故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继承属于自己女儿孙某某的50%的份额全部。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该房屋归已故孙某某的儿子,也就是王某某的外孙郭某某1所有,王某某协助郭某某1办理过户手续;二、郭某某1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90万元;三、王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王某某现年85岁,配偶和女儿先后去世,年迈孤寡,无人照顾。郭某某1虽为王某某外孙,但并未与王某某共同生活,也未提供日常的饮食起居的照顾。其考虑到一个人居住涉案房屋不现实,后搬到养老院居住,将涉案房屋委托给房产中介对外出租,获得租金充抵一部分养老院的费用。

其外孙郭某某1认为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之后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已租房屋的租金。被告王某某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柳应诉。

京尹律师李春柳代理祖孙房屋居住权纠纷案,胜诉!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充分听取了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租金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驳回了原告郭某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郭某某1负担。

【律师观点】

本案庭审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京尹律师李春柳指出:

一、

被告与原告为祖孙关系。原告取得案涉房产,源于对其母共有产权份额继承以及与共有权人的折价分割。结合生活经验,以及同等地段房产案件评估结果来看,该地区的小户型楼房价格每平方米在8万余元至10万余元间波动,因此,单就王某某向郭某某1让渡的50%产权份额而言,90万元的折价款为饱含赠与意思的亲情价格。

二、

自己的当事人王某某年事已高,配偶女儿亦已去世,原告作为她的外孙也未能提供日常生活照顾,王某某入住养老院则为生活之必要。养老院费用高,王某某收取租金以弥补养老院的开支,亦属于生活需要。

三、

《民法典》虽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首先之前双方的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不等同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结合调解协议的作出时间,《民法典》的施行时间以及登记情况,上述调解协议双方经协商确认了王某某对案涉房产有权居住使用。在此情况下,不涉及违反《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的问题。

四、

考虑到房屋的来源,案涉房产长久以来使用管控的情况、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对案涉房产居住使用的合意,因现阶段原告并不享有案涉房产出租收益的权利,也就不存在要赔偿原告租金损失的基础。

京尹律师李春柳代理祖孙房屋居住权纠纷案,胜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意义】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与宗旨之一,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内容。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会让老年人感受到更多司法温暖。本案充分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尺度和温度修复受损的亲情关系,符合公序良俗,弘扬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