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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京尹律所主任律师侯军奎代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成功,一审判决被撤销的同时,助当事人挽回损失50万元!

01 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 ,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签署《协议书》,双方约定就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刘某女儿李某某提供舞蹈类高考艺术培训事宜。合同约定,刘某向甲方缴纳舞蹈编创费与咨询费80万元,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李某某提供舞蹈作品编创、咨询等服务,可以聘请名校老师协助完成上述服务。上述舞蹈作品与组合用于刘某女儿李某某报考北京舞蹈学院舞蹈教育专业使用。如果其专业成绩未通过北京舞蹈学院舞蹈教育专业,则本费用在艺考录取结束后10日内全额退还;如果刘某女儿专业达到北京舞蹈学院舞蹈教育专业承取要求,但由于自身高考文化课成绩未达到该校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导致其未能录取,则本费用不予退还。

其后,刘某先后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103 万元,分别是通过现金方式向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何某某缴纳 80万元;临近考试又向其支付了20 万元以及向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某支付了3 万元。

但令人遗憾的是,刘某女儿李某某最终并未被北京舞蹈学院相关专业录取,刘某为了女儿能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几乎花费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四处举债。

刘某认为,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遂刘某在2021年将被告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法人何某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舞蹈培训费用。。

一审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该判决,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军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重审或改判。

02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二、被告北京某舞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刘某50万元。

03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何某某与原告刘某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合同目的是子女高考舞蹈培训,确保能够顺利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但是,由于刘某女儿本身正在接受舞蹈培训,且花费不菲。故而,其愿意另行支付数十万甚至百万费用签订培训合同绝不是为了单纯的舞蹈培训,而是有着强烈的目的指向性和服务质量性期待,这也就意味着,何某某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尤其是提供名师进行指导。

然而,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刘某称何某某并未依约提供服务,何某某虽然向法庭陈述其邀请过相应老师进行指导,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简单的咨询和普通培训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何某某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提供了哪些高质量培训,聘请了哪些知名老师进行了指导以及咨询和培训效果是什么。

另外,虽然协议约定了“如果其专业成绩未通过北京舞蹈学院着蹈教育专业,则本费用在艺考录取结束后10日内全额退还”的内容,尽管刘某女儿因文化课成绩未能录取,但何某某仍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状况。

总之,何某某未能有充分证明的情形下,应当依法承担对合同是否全面履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侯军奎律师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