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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法律辨析

为了有助于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现将行政处罚与几个相关概念作比较分析,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以进一步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监察法》等。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

1、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        

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权的范畴。

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其实施两种处罚;而刑罚只能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实施,而不能对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未犯罪的人实施。

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这是由刑罚在法律制裁中具有最严厉的性质所决定的。

5、处罚的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但尚未列举详尽),又有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有两类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剥夺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适用于军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采取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行为,而且二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它以依法限制相对方的权益惩戒相对方,为其设定某种义务为根本属性,处罚决定不因相对方停止或应允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失效,且罚、没款不能返还。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如冻结的存款要解冻,扣留的物品要返还,拘留行为要解除等。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处罚的形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虽然行政处罚与执行罚都有着处罚的外在形式,但二者之间仍有明显区别:

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法律设定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方履行法定义务。例如,税收管理中的滞纳金。超过法定期限不纳税,就要按日交纳滞纳金。但纳税义务人一旦履行纳税义务,滞纳金就立即停止累计。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2、目的上存在差异        

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既已处罚,即告结束。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处以执行罚以后,相对方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执行罚可以反复多次运用,直至相对方完全履行了义务为止。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若以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其可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申诫罚、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每一类处罚中又各有具体的处罚形式,下面分别阐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形式。

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主要是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拘留”这种形式,并在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②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目前,我国关于拘留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消防法》《戒严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和《国家安全法》等。        

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后者是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         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两者虽然都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但有重大区别。行政拘留权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因而行政拘留为行政法所规定,遵循行政程序,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对违法治安管理的相对方进行制裁。而刑事拘留权是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刑事拘留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按司法程序进行。一般应于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危害。

行政拘留也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也不同于扣留措施,海关法规定的扣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最长期限不得超出48小时。

行政处罚

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行为罚不同于自由罚,前者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而后者则只能适用于个人。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等。

1、责令停产停业        

这是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主管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可责令其停业改进°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恢复生产、营业,因而与“企业关闭”也不同。企业关闭是永久性的,企业因被勒令关闭而注销登记,该企业已不再存在。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2、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扣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其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种特许权利。        

吊销与暂扣是有区别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其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例如,我国2011年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适用的条件,是在对违法者实施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实现制裁目的时,还需要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在我国,有些企业或个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既具有许可证又具有营业执照,对这种企业或个人适用吊扣许可证和执照的处罚,应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许可机关吊扣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扣营业执照。

3、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        

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方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由于含有赔偿的性质,即要求相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到侵害前的状态,因而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尚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类措施也是一种处罚措施,它不仅要求相对方作出某种特定行为,还对相对方的精神造成某种压力和损害,以达到制裁的目的。

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这种特性决定了财产罚所适用的范围广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1.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这一形式,既有经济内容,又具有强制性,从而与不具有经济内容的处罚形式相区别。同时,又与执行罚、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程序所作的处罚相区别。尤其要注意,罚款与罚金这两个概念虽然都属于金钱处罚,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1)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因而受过罚金处罚的就是受过刑罚的人,在法律上就算有前科;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发生前科问题。 (2)处罚的根据不同。罚金由刑法规定,适用时依据刑法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规范;而罚款则由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适用时依据的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科处o (4)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犯罪分子,而罚款适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或其他组织,其惩罚程度要比罚金轻。         罚款在行政处罚形式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因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中都应该予以完善,从而发挥罚款的有效作用.限制其不利因素。

2.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可成为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及非法占有的利益,从事违法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违禁品等。因此,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又可具体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予销毁及存档备查的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合法的收入和没有被用来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不应成为没收财物处罚的对象。 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同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没收财产是刑罚(附加刑)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具有刑罚的法律后果。 (2)对象不同。没收财产只限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而没收财物的对象则是违禁品、赃款、赃物和进行非法活动使用的工具 (3)适用的范围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 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没收财物既可适用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3.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违法相对方就其违法行为给其他个人、组织或国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处罚措施。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部门可责令违法者缴纳排污费,赔偿国家损失。严格地说,赔偿包括财产和作为两部分,后者我们在行为罚中已探讨,这里仅指财产上的赔偿。同样,这里的赔偿虽含有救济的意义,但无论在财产上或是精神上都对违法相对方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其目的即为了恢复侵害前的状况,也为了制裁违法相对方。

声誉罚        

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声誉罚的特点在于只是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的警惕.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警告作为处罚形式之一。

1、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另外,它既可单处也可并处。当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时,则可同时适用警告以外的其他处罚形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87条第2款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93条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②这里可以看出存在口头警告的形式。

2.通报批评

所谓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通报批评虽然和警告一样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指明其违法及危害,避免再犯,但它们也有区别:

(1)警告适用的范围要广泛。它既可适用于自然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2)处罚的内容不同。即损害的权益不同,警告主要是对被处罚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而通报批评则是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信誉造成损害。

(3)形式不同。警告既可以是书面形式的警告,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警告(如前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但通报批评一定是以书面形式表示。口头警告往往是当面进行,即使书面警告也只是直接下达被处罚人。而通告批评造成的影响大,主要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

(4)处罚方法有异。警告可单处亦可并处,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代行。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

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