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关于直播带货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

直播带货是主播通过直播平台,使用直播技术对要出售的商品以现场讲解、试用等方式进行引流导购的新型销售模式,涉及销售、宣传、代言、引流,是社交、娱乐和电子商务的结合体,更融合了“直播”和“带货”两种形式,快速将流量转换为商业利益,成为时下流量经济的新趋势。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4日,王某在某直播平台直播时,称其有部闲置的二手电脑(简称涉案电脑)欲转让,有意者添加其微信号联系。李某当时正在直播间观看,随即通过微信与王某联系,王某称涉案电脑刚使用数月,功能没问题。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35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快递发货。李某签收后认为涉案电脑为假冒产品,多次联系王某,坚持要求退款退货,后被王某拉黑。李某遂将相关情况投诉至直播平台,直播平台接到投诉后对王某的账号进行封禁处理。
经查明,涉案电脑为仿冒产品,且王某的直播画面右下方显示的“购物车”标志设置成第三方跳转链接将用户导流至其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李某起诉至法院主张,王某存在违约行为且构成欺诈,直播平台未尽到平台义务。
经法院审理,被告王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出售涉案电脑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王某退还购机款、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院予以支持。被告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直播平台连带赔偿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京尹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京尹律师提醒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升级完善,催生了消费线上化、多元化的新常态。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营销形态,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消费新模式。仍然处于生长期的直播带货新业态,可能出现很多不规范行为。中国广告协会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