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导致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案件回放
陈某于2015年6月入职D公司,从事操作工作。2019年10月8日,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再回去工作。2020年7月4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20年10月14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致残程度为九级。2020年11月15日,陈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陈某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陈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890元,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陈某委托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误工期限建议180日。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留用的,但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本案中,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D公司工作,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特殊情形,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D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京尹律师论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京尹律师提醒
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员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