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一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有责任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6日王某到甲公司购买了价值7200元的双开门冰箱一台,全额支付,甲店出具了一份送货单,同时开具以甲公司为开票人的全额发票一张,并承诺7天后将冰箱送至王某处,但一直未兑现承诺。2020年10月,该店因消防问题停止营业,后经营主体名称又变更为乙公司。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协商送货事宜,乙公司均以自己未接手原主体债务关系为由拒绝,王某遂投诉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后立即联系乙公司开展调查、和解、谈判工作,经调查发现甲公司各种基本信息均未发生变化,仅进行了名称变更。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多次联系乙公司要求其配合调解,乙公司均以自己并非适格主体、无需承担债务关系为由拒绝调解,调解工作被迫终止。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支持王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法院支持王某解除电视机买卖合同,并退还王某7200元货款。
京尹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甲公司只是变更了主体姓名等权利外观,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合同主体,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京尹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一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有责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经营者不要企图通过变更名称逃避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