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特定目的,无偿取得,因此法律原则上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
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法定产权证明。并且办理审批手续和出让手续。
审批与出让程序又分为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及房地产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审批权的相关部门审批; 经有审批权的相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纳金。
(二)有批准权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转让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国家批准就转让土地的,转让合同可以有效吗?
由于房地产开发实践中经常发生“先斩后问”的行为,未经政府批准,未办理转让手续,转让人与受让人私下达成转让协议,受让人在审批手续不能办理且支付了“转让费”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拖欠转让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减少无效合同的发生,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关司法解释采用了合同效力补正制度,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