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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费用的赔偿责任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的价值。

案件回放

2017年9月,A公司在其网上发布招商信息,开展婴幼儿教育平台。10月17日,B公司从A公司处承租504室房屋经营婴幼儿水上培训教育。2019年初,因504室房屋从事婴幼儿培训项目违反国家规定,区消防支队对A公司、B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装饰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等。

经法院审理,A公司将不能用于婴幼儿培训的房屋出租给B公司,导致B公司无法实现租赁目的,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遂合同解除。A公司明知涉案房屋不能用于婴幼儿培训,仍然进行招商,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存在70%的过错。B公司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与其行业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知晓,但其应知却仍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亦存在30%的过错,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关于装饰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投入资金进行装饰装修,故应以合同签订租赁期限为标准来计算装饰装修残值。但因此案中B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故应该按照B公司实际使用并经营的截止日期为装饰装修残值的评估基准日,据此计算装饰装修损失。

京尹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第11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京尹律师提醒

在判定是否需要赔偿装饰装修损失及赔偿比例时,第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哪一方违约还是双方都违约,还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才导致合同解除;第二要明确装饰装修的残值多少,主要通过合同签订之初装饰装修投入费用÷租赁期限×剩余租赁期限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