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房屋的补偿数额?房产评估报告是重要依据,它在拆迁双方补偿有异议时,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就是因为如此,评估环节则有了很多的文章。同时,这一环对征拆补偿款的影响不容小觑。这将影响你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更多的补偿款,应予以重视。
一、关于评估公司的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明确规定,评估公司需先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京尹律师发现有些补偿款数额过低,是因为评估报告存在明显违法之处,他们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与实情不符。有案例经过重新评估,挽回了数十倍的补偿损失。
二、评估时间的节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房屋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另,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在房屋评估环节,相关部门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之后,应当要尽快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际情况中,却有些会迟迟不予补偿,推脱时间,但由于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有了变化,再按当时的评估补偿是不太公平的,此时应当要重新选定评估机构。但这对被征收人的即时利益就会有影响。
三、评估方法的问题
如果按照成本法评估则价格低,如果按照市场评估则价格相对较高。按《资产评估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通常按照价格更高的市场法来评估。
四、如果对评估报告不认可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如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议或是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若对以上两种结果都不满意,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京尹律师提醒:
国家专为征拆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