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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

案件回放

        受害人甲与乙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一直都比较好,但与丙不认识。2020年4月4日下午,因乙升职加薪,丙便邀约乙等人一起在餐馆吃晚饭,当时甲乙在一起,乙顺便邀请了受害人甲一起共进晚餐。晚上6时许,受害人甲一人开车到达餐馆后与两被告乙、丙共同饮了二瓶白酒。晚10时30分左右,受害人甲准备独自开车回家,被乙撞见。乙口头劝说受害人甲就地休息,但受害人甲仍然开车离开回家。在回家路上,因醉酒和操作不当,发生致其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抽取受害人甲血样,属于醉酒状态。并作出事故认定书,受害人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乙、丙与受害人甲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受害人甲是自行开车来饮酒,就负有提醒、劝阻其不能喝酒并将其扶助、照顾、安全送返的责任,但其听任受害人甲醉酒驾车自行离开并因交通事故死亡,未尽到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的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意识到饮酒的后果,明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但仍在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强行开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此案的具体情况,因丙作为组织者,只邀请了乙及其他案外人,与受害人甲素不相识,而乙作为受害人甲的直接邀约者,二人又是多年朋友关系,在本案中更应对受害人甲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护送义务,该过错明显大于丙。

        综上,鉴于各方当事人在此案中的具体作为及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由受害人甲自行承担所受损失80%的责任,乙承担所受损失15%的责任,丙承担所受损失5%的责任。

京尹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京尹律师提醒

        共同饮酒行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社会交往行为,起到沟通、联络感情的作用,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但情谊行为并非永远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共同饮洒的先行行为,一旦对共同饮酒者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其他共同饮酒者就应当承担避免这种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共同防范危险和意外事故。如果没有尽到这一注意义务而导致同饮者发生危险造成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者之间在饮酒中或者饮酒后侵权类型中一般存在如下五类情形

一是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二是虽无积极强迫性劝酒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三是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

四是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

五是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