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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应遵循其公平性!否则违法!

        有些时候很多被征收人会觉得征收补偿过低,自己想协商,但大部分都不能如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我国征收补偿的原则是“不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政策不能大于法。那么,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拆迁补偿

【案情概述】

        河南某区人民政府启动了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李先生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内。李先生与某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后某区政府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

李先生因对补偿决定有异议,遂提起行政诉讼。

        经当地中级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要义】

        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应当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补偿的问题最为突出。法院判决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存在的问题,体现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

【法护周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规定: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京尹律师提醒:

国家专为征拆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