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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谈好,却告知即将强制拆除,怎么办?

强制拆迁

征拆中遇到问题,久久未解决,却收到了征收方发来的补偿决定书和未被认可的评估报告,这时该怎么办?

评估报告在补偿决定中起到什么作用?

        房屋的价值是经过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后确定的,其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但如果被征收人有异议,则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评估结果送达后需留出给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时间。

        法定时间内不提起诉讼或复议程序,或面临强制拆除的危险。如果同时收到两份文件,该如何撤销?

【以案说法】

甘肃兰州的王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迟迟未达成一致,随后征收方便将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同时送达给王先生。

        王先生不解,这份评估报告不仅自己从未参与,评估数额更是不认同,且不给自己提出异议的机会。同时,在补偿决定中,给王先生限定了补偿方式,剥夺了其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为了维护权益,于是提起一系列诉讼程序。

【违法点梳理】

1)关于评估结果的作出与送达问题。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关于案涉房屋面积问题。

        《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关于货币补偿方式问题。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被征拆人有选择权。

最高法最终判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京尹律师提醒:

        国家专为征拆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