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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文并不是无限期,用5年前批复征地涉嫌违法!

征地批文并不是无期限,拿着过期的征地批文进行征地,明显涉嫌违法。

征地批文

【案件概述】

某村村民在自己村里建有一处房屋。5年前,某政府批复同意征收方征收包括这位村民所在村部分集体土地。

         随后,征收方制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征收方并没有依据上述文件和公告对涉案房屋土地实施征收。5年后,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村民所在村组的房屋开展征收工作。由于对安置补偿不满意,该村民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随后,征收方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

于是该村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征收方提交了用地批复、5年前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案房屋所在位置示意图作为证据。其辩称,其根据省政府的征收批复,有权发布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因该村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拆除自己的房屋,严重影响到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为尽快实施该项目,征收方为了保障该村民的合法权益,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丈量和评估,且在强制拆除前,房屋内的有用物品提前搬迁完毕,没有对该村民造成任何损失。

【以案析法】

显然,5年前的应该是过期文件,且违反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权力。且拆除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

【律师看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当征收方拿着多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地,可以利用2年有效期限的规定提出质疑,以此争取获得合理的补偿。

京尹律师提醒:

         国家专为征拆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