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司法中占比不断增大,也经常成为事实认定的疑难案件。
案件回放
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68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此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收条。徐某称借款为现金支付,其对借贷情况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证人段某、李某、张某的证言,且韩某出庭作证。王某抗辩称,借条和收条是因与原告及其他人共同合伙经营制床生意引起纠纷而受胁迫所写,双方的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详细陈述了事情经过和出示了有关证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就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作出了合理说明,此时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和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按常理,徐某向王某出借无担保、无利息约定的大额款项,应出于朋友基础上的友好和信任,但2017年9月徐某、王某、段某、李某、韩某、张某等人之间存在合伙生意的分歧和矛盾。在此情况下,徐某主张10月发生了借贷行为,缺乏现实基础;徐某关于借款资金来源的前后陈述矛盾,不能对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证明;以现金交付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徐某、韩某不能对交付细节进行合理说明,因此,现金交付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本案中,徐某虽提交书面证据借条和收条,但从借款关系产生的基础、借款资金来源、借款交付方式等方面看,均不能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故认为支持徐某诉讼主张的证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徐某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论法
京尹律师提醒
出借人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就应确认其完成了初步的说服责任,这时需要相对方借款人抗辩并提供证据,否则出借人就会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