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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自力救济限度

案件回放

        受害人甲因前妻未归还乙借款,被乙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甲及前妻共同偿还乙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乙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若逾期不履行则恢复执行。此后,债权一直未实现。某日乙在KTV发现甲,遂上前要求甲还款。甲不承认称不欠乙借款,乙便一边抓着甲的胳膊一边联系之前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未果,后双方协商同意到附近的派出所解决。派出所工作人员称双方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便商定等到天亮一同到法院解决。在等待天亮过程中,甲两次到旁边的医院上卫生间。乙则跟随甲一起,在卫生间外等候。早上五点左右,甲给现任妻子发信息称其在派出所以及等天亮后去法院解决前妻债务的事情,并让妻子去找他拿钥匙将卡里的钱取出。早上五点半左右,甲第三次到隔壁医院的卫生间。乙在外等候但是一直没见甲出来。最后,在该卫生间窗户墙侧的楼下马路上发现甲躺在地上,立即联系了民警和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赶到后将甲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受害人甲的妻子将乙、丙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债权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乙的债权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均未得到实际清偿。被告乙与受害人甲偶然相遇后,为保障债权实现,预防甲再次隐匿,乙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执行法官寻求公力救济,并拉住甲胳膊报警,后在派出所一同等待天亮到法院的整个过程中双方未发生过任何肢体冲突。被告乙的目的已经明确表达即天亮后一同到人民法院解决债务问题。受害人甲可以自由活动和收发手机信息,证明受害人甲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实际侵害。乙的上述行为没有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甲在人民法院判决后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遇到乙时甚至否认债务,在没有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利用上卫生间的时机,明知危险还翻出卫生间窗户离开现场,进而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自己过错明显,应自行承担责任。

京尹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京尹律师提醒

        在债务人多年未履行法定义务,债权一直无法得以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属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并未超出法定的合理限度,并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