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人愿意购买专业人士的服务时间,以最正确的方法来得到最大化的收获。当事人应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签订此类咨询服务合同时,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服务内容、方式、时间、成果等,以备日后维权所需。
【案件回放】
P公司是家信息咨询服务公司,2018年10月份,P公司在海南省某市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徐先生主讲“导师密训”活动。活动期间,徐先生以现场竞拍的形式出售其一天的咨询服务。柳先生及其朋友在场拍得此项服务,并支付钱款。
双方口头约定由徐先生为柳先生的公司提供信息管理、形象策划等咨询服务。后来,柳先生通过微信向徐先生表达希望明确合作方案及费用的性质,徐先生表示,柳先生支付的钱款是拍卖其时间的费用,合作之事自然重视。柳先生认为,P公司并未付出一天时间,也未提供任何咨询服务,将其诉至法院,请求P公司退还其支付的咨询费。
庭审中,P公司辩称,徐先生已赶赴柳先生公司提供了一天时间的咨询服务,咨询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均由柳先生决定,来回由柳先生接送,完成了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后经审理认为,徐先生在柳先生公司的时间为12小时,但只服务了一天时间的一半。因此,P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满24小时的咨询服务,对于其未能提供服务的另一半费用,应予以退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柳先生要求P公司退还咨询费用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柳先生与P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相关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等证明咨询服务的内容、形式、地点等有何约定。
【京尹律师提醒】
如今,很多人愿意购买专业人士的服务时间,以最正确的方法来得到最大化的收获。当事人应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签订此类咨询服务合同时,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服务内容、方式、时间、成果等,以备日后维权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