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强拆维权 |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经营场所造成的损失,如何依法维权获得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放】


**县***商贸公司股东之一段某于2003年1月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将影院租给段某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后双方于2007年3月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段某一直在此进行经营,**县相关部门因征收行为强制拆除段某经营场所,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征收部门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未对经营场所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装修等损失进行补偿,导致段某至今未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因此,段某向**县相关部门提起安置补偿申请,并通过快递邮寄。两天后,**县相关部门已签收,但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段某所申请的事项作出回复。为了维护权益,段某将**县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政府职责,补偿段某停产停业及装修等损失。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段某起诉**县相关部门要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县相关部门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足额进行补偿,但**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法院判决**县相关部门向段某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上述建筑物**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院属于**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对周边区域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中的征收范围,**县相关部门是征收主体,应依法全面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段某向**县相关部门提出征收补偿申请,**县相关部门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京尹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