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所称的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监督被监护人,防止其进行不法行为,是监护人的职责,若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回放】
乔某与杜某长期居住于**市的一家养老院,该养老院为乔某、杜某提供居住、照顾、护理等服务。杜某并不属于老年人,很年轻,只不过常年坐轮椅,无法独自站立,除了自己可以吃饭,其他都依靠护工,为肢体二级、智力三级残疾。某天,乔某与杜某在养老院走廊发生口角。激动的杜某从轮椅上起身,想打乔某却不慎将乔某带倒受伤。经鉴定,乔某多处骨折,被定为八级残疾、十级残疾。乔某认为,杜某由其父亲委托养老院代为监护,杜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养老院作为实际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杜某及其父亲、养老院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经审理认为,杜某行为能力有限制,其行为直接导致乔某受伤,故杜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杜某长期居住于养老院,处于养老院照管场合,故养老院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乔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因果联系和过错,但过错较小。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杜某及其父亲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乔某自担10%的损失。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杜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并非老年人,但养老院在明知杜某有精神残疾,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日常生活需要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监护与照料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所谓《养老服务合同》的方式,让杜某入住,与乔某等其他老人一起长期居住于养老院,且未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对杜某采取包括适当的防止与养老院老人密切接触等在内的防范措施。在杜某与乔某接触过程中发生口角时,护工也未能及时制止。故对乔某受伤之损害结果的发生,养老院难辞其咎。
【京尹律师提醒】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所称的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监督被监护人,防止其进行不法行为,是监护人的职责,若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