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合同效力,印在买卖房屋的同时,根据我国农村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必须也同时处分了该房屋及院落所占有的宅基地,而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依照有关规定村民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因此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与购买人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案件回放
孟某有一处宅基地,位于X区X镇X村X街X号,宅基地内有北房5间,东西厢房各4间。2013年9月8日,经李某、孟某协商,孟某将以上宅基地内北房5间,东西厢房各4间卖给李某,卖房款15万元。李某购买后,在此宅基地一直居住。现双方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李某将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与孟某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庭审中,孟某承认李某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本村村民,享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故双方达成的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其自成立时即具备法律效力,相应宅院内的房屋也归其所有。故法院判决李某与孟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李某与孟某为亲属关系,二人均是X区X镇X村村民,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孟某将位于X区X镇X村X街X号内的北正房5间、东西厢房各4间卖给李某,并支付钱款。因此,该房屋的使用权归李某所有。
京尹律师提醒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合同效力,印在买卖房屋的同时,根据我国农村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必须也同时处分了该房屋及院落所占有的宅基地,而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依照有关规定村民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因此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与购买人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