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某年某月,程女士送女儿到某学校报名,忙前忙后,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由于地形原因,学校办公楼的三楼和操场齐平,两者之间有一米多的距离。为防止意外发生,学校在三楼与操场相邻处的通道阳台围墙上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办完手续,本应沿楼梯下楼,见三楼与操场仅隔“一米之遥”想走“捷径”。然而悲剧发生了,在翻越三楼阳台护栏时,不慎失足坠落。事故发生后,学校保安闻讯赶来,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急救。但程女士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程女士家属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予以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的通道阳台围墙上,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对成年人来说,学校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的发生是程女士故意行为所致,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的“危险地带”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对于年轻人的程女士来说,学校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京尹律师提醒
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应注意相关警示标识,遵守活动场地内的活动规则,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切记人生没有捷径,遵守规则才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