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北京律师 | 未依法评估及补偿即强拆房屋,如何维权?

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利人未与行政机关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拆除,该行为应确认违法。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高某于1995年6月以18.5万元从**市第二运输公司购买房产,舒**于2005年从高某手中购得。该房产已经当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缴纳契税。2017年8月,**市相关部门办公室印发《房屋拆迁告知书》,内容为经市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市面粉厂、粮油购销公司、第二运输公司区域厂房、库房、门面房及家属楼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规划建设XX路综合市场。舒某房屋在相关部门决定拆迁范围内,舒某与众多业主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提出异议,该次拆迁事宜长期搁置。2019年11月,**市相关部门组织数百人对舒某在内的XX路XX线的多位业主的房屋进行暴力强拆。舒某认为**市相关部门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暴力强拆,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利。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相关部门拆迁舒某位于**市XX路房产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市相关部门辩称,舒某并未取得该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不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而**市相关部门并未对舒某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也未组织或委托他人实施。经法院审理认为,**市相关部门对舒某房屋实施征收时,未按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拆除,违反规定,应属违法行为。故法院判决**市相关部门对舒某位于XX路东侧的上下两层两间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市相关部门对于舒某房屋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是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主体,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实施征收舒某房屋时,未依法评估及先行补偿的情况下,直接由第三方对舒某房屋实施拆除,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确认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利人未与行政机关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拆除,该行为应确认违法。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