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回放
某天下午,物业公司接到投诉电话称某商铺地下室存有积水,已影响到邻居,物业公司便派李师傅前去处理。李师傅与其同事来到该商铺,二人共同搭乘房屋内电梯至地下室查看积水情况,因电梯绳突然断裂,导致李师傅摔至地下室受伤。众人听到巨大响声,赶忙跑来将李师傅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李师傅双足摔伤,后遗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李师傅认为,该商铺通往地下室只能通过升降台,没有楼梯,楚某作为房屋产权人,马某作出房屋使用人,应对其本次的损害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商铺产权人楚某、承租人马某赔偿损失。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师傅、楚某和马某都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认定李师傅自担20%的责任,楚某承担50%的责任、马某承担30%的责任。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楚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和出租人,其应保证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因设备存在问题导致李师傅受伤,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马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属于升降台的实施控制、使用人,应对该升降台有安全管理义务,马某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阻止李师傅带人进入升降台操作,显属不当,故马某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责任。而李师傅在没有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和同事一起两人贸然进入载货升降台操作,自己未尽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
京尹律师提醒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