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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动就几个亿,贪污犯的受贿数额是怎样确定的?

近日,央视纪录片《零容忍》播出了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贪污受贿案的细节: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企业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专题片开播后,关注热潮随之而来。随着案情的披露、当事人的忏悔,再现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走上贪腐之路的轨迹,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贪污受贿案

那么,问题来了,这几个亿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指向的一定数额的钱和物,形成赃款赃物。赃款的数额直接表现为人民币或可以换算成人民币(如外币),其数额可以直接认定,自不成问题;但若犯罪行为指向一定的物,就要对赃物进行计算,将其折合成人民币的数量,这样才能按照统一尺度衡量,使涉及不同类型财物的贪污贿赂有一定的可比性。

涉案财物数额计算最通常的认定方法就是市场价格证明。如果取得有效价格证明的,一般应根据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在实践中,赃物的质量是多种多样的,有正品、也有次品;有新品,也有旧品;有成品,也有半成品。正品、新品、成品应以该种商品的零售价计算;次品,应以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已陈旧、残损或使用过的物品,应结合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作案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估价;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经过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计算。

涉案财物为外币的,应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具体来讲,按照犯罪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犯罪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