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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 | 某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表附作物缺乏职权,法院确认其违法!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仅有市、县行政机关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职权。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土地位于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人民法院可依据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清表行为是由市、县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除非市、县行政机关能够举证证明其土地是由其他主体强制清表,否则,其强制清表行为属违法。

案件回放

冯某是XX县XX屯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农业种植。目前,该土地因“XX县级开发整理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冯某与XX县相关部门未能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冯某位于XXX的土地用于种植芭蕉、桑树。该土地均于2021年1月7日被强推,冯某有理由推定强推冯某土地行为的主体是XX县相关部门。认为XX县相关部门强推冯某土地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冯某的合法权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推冯某土地的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并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清除上述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权力,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冯某自愿交出上述土地,也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对上述土地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缺乏职权依据。故法院判决,XX县相关部门对上述土地实施的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冯某的土地位于XX县级开发整理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经当地相关部门作出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后,XX县相关部门作出该项目土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且于2020年4月9日曾对上述土地中的部分土地进行强制清表。故XX相关部门在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土地中未清表部门是由其他主体强制清表的情况下,对上述土地中未清表部分实施强制清表。

京尹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仅有市、县行政机关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职权。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土地位于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人民法院可依据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清表行为是由市、县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除非市、县行政机关能够举证证明其土地是由其他主体强制清表,否则,其强制清表行为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