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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房子,不能用于民间借贷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房子抵押出去,贷的一定额度的现金,但是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抵押贷款的,用于民间借贷抵押,抵押财产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才能成为有效的抵押物。根据《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房屋财产作为抵押物,除了必须是特定物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 不能用于抵押贷款的财产类型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民间借贷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当事人如果提供这些财产为民间借贷设定抵押,抵押合同和抵押权都无效。

什么样的房子,不能用于民间借贷抵押贷款?

二 不能用于民间借贷的房产类型

法律规定房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并非不分任何情况的房产都可以抵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民间借贷的特点,排除下列房产设定民间借贷抵押。

(1)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产。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房产属于某人或者某企业所有是明确的,且无他人与之争议,但未取得合法手续,或者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此时,该房产处于非法状态或者是否合法尚未确定。如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而建造的房屋,如果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拆除或者没收决定,该房主就会失去该房产,若该房产作为民间借贷抵押物,就会使贷款人的抵押权落空。

(2)所有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房产。如果房产所有权在设定抵押时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房产作抵押后,又被确认为他人所有,抵押合同就会无效。

(3)依法被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房产所有权人可能因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犯罪,其房产被国家有关机关查封、监管,受国家强制控制,所有权人暂时丧失处分权,因而不得作为民间借贷抵押物。

(4)列为文物保护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产。这些房产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不得转让的,因而不得用于民间借贷抵押。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当事人的房产已经被列为拆迁范围,贷款人如果接受抵押,届时该房产被拆除,抵押债权实现就会遇到困难,虽然抵押物权可以追及因拆迁得到的补偿金,但这种补偿金通常优先用于拆迁户的安置,而不宜在未安置的情况下,就直接用于清偿借款抵押债务,因而对贷款人实现抵押债权不利。

(6)没有抵押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房产。这些机关、单位和团体的房产是其从事行政或者公益事业的重要设施,如果用于民间借贷抵押,就将给房产所有权带来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在借贷债权不能清偿时,抵押人就有可能失去房产所有权,以价款来清偿抵押借款债务,那么,就会严重地影响行政或者公益的职能作用。在《担保法》禁止这些机关、单位和团体为债务提供保证的同时,也禁止这些机关、单位和团体以房产提供抵押,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一致的。

(7)国家和集体的房产不得为民间借贷抵押物。我国房产所有权权属大致分为四种情况:私人所有、企业所有、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于民间借贷在主体上受到限制,通常只有私人房产用于民间借贷抵押,企业房产用于民间借贷抵押的情况很少见,而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房产通常不得用于民间借贷的抵押担保。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和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国家机关和集体组织通常不与自然人发生民间借贷,所以,国家机关和集体单位一般不会以自己的财产用于民间借贷抵押;再之,集体单位和国家机关如为他人的民间借贷提供抵押担保,有损于集体或者国家的利益,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三 不能用于民间借贷抵押的住房类型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生活必需住房不便强制拍卖、变卖,故不宜作为民间借贷抵押物。

因为从法律实践来看,借款人提供必需生活住房用于民间借贷抵押,当其不能履行还债义务时,很难处理这些房产清偿借款债务,即使不得不提起诉讼打了官司,人民法院也不得强制拍卖、变卖这些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