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债务抵销,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相互之间都有债权和债务时,各自以自己的债权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享债权、互负债务,这是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贷款人与借款人互负债务,绝大多数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钱的前后,借款人对贷款人享有其他债权。所以,这里所谓的民间借贷之债的抵销,是指民间借贷债务与其他债务的抵销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间借贷之债的抵销,按照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按照抵销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金钱抵销和财物抵销,按照抵销数量不同可分为全部抵销和部分抵销。
债务法定抵消的程序和条件
法定抵销,是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知对方抵销就使一定额度内债权债务相互归于消灭的一种方式。
(1)法定抵销的构成条件。当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时,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单方主张抵销债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互负合法有效且到期的债务。这个条件有以下三个内容:
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在负债的情况下行使抵销权,对方当事人必须对其负有债务,即双方必须互负债务。既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必定互享债权。一方当事人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则不可能发生抵销问题。
二是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民事上的债务之抵销,可以在一个合同中发生,也可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同之间发生。但可抵销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合法有效,非法的、未生效的、无效的和失效的金钱之债均不能抵销。
三是进入抵销的各个债务必须都已经到期。债务到期,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如果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就要求对方当事人抵销,将会侵害对方的期待利益。所以,法定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到期债务。在民间借贷中,不少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对此贷款人也可以主张抵销。
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为金钱之债,且币种相同。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法定抵销的互负债务,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应当相同。这一要求对民间借贷的债务抵销来说,具体表现于可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且币种相同。
民间借贷之债的法定抵销,不仅要求互负债务的标的物为金钱,而且要求币种相同,如两个互负的债务标的物为人民币的,或者同为美元的,可以相互抵销。如果一方债务为人民币,而另一方债务为美元,通常不可适用法定抵销,否则,就有可能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或者因兑换价问题而损害对方利益。
此外,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抵销权,还应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如有此情况,则不得行使抵销权。

债务约定抵消
约定抵销,即合意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将债权债务相抵并使之归于消灭的一种方式。
约定抵销的构成条件有两点与法定抵销是相同的,即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和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但是,约定抵销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拘束于法定抵销的其他条件。当事人之间约定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抵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约定抵销是双方行为。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是单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行为,而约定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抵销合同的行为。因为双方约定抵销实际上形成一种合同,故约定抵销应当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进行。如果协商不成,约定抵销就不能成立;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约定抵销就会无效;如果不按抵销协议履行,则构成违约。
(2)可以用财产来抵销。与民间借贷有关的约定抵销,其中一方当事人抵销的债务必定是金钱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可用金钱抵销,也可以用财物来抵销。是否接受财物抵销金钱之债,由双方自愿协商,协商不成,约定抵销不成立。
(3)未到期债务也可约定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债务都要到期,防止在违约情况下行使抵销权,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约定抵销则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一方债务未到期,或者双方互负的债务均未到期,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相互抵销。未到期一方只要同意抵销,说明其自愿放弃期待利益,不构成对另一方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