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或者支付的费用。交纳和支付诉讼费用,是各国诉讼中普遍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费用体现了行政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新《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从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来看,诉讼费用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对违反行政法或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来讲,具有一定的经济制裁性质。
行政诉讼费存在的意义
行政诉讼费用制度设置合理,将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理论界通常认为,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有利于均衡社会对公务费用的负担。司法是社会的公共资源。诉讼费用制度体现了“谁享受服务、谁付费”的精神。行政诉讼只是发生在一部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如果全部费用都由国库开支,必然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而国家财政负担的增加又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因此,由当事人负担自己的费用是合乎情理的,有利于均衡社会对公务费用的负担。
第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发生。诉讼费用由败诉人和在诉讼中有不正当行为的人负担,将对那些诉讼目的不纯,无理缠讼的人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当然,诉讼费用的收取需要有合理的标准,如果诉讼费用标准太低,难以遏制滥诉现象的发生;但如果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过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对人行使诉权,使一些人因无钱诉讼而丧失司法救济的机会。
第三,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积极应诉。由于实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行政或者发生纠纷后不积极应诉,将承担败诉和支付行政诉讼费用的后果。因此,诉讼费用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当然,严格地说,行政机关败诉承担诉讼费用只具有形式意义,因为行政机关的所有支出都是来自于国库,对行政机关而言,支付诉讼费用的威慑作用的效果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按照诉讼费用的性质和征收的目的,可以把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每类费用适用不同的征收标准。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非常简单,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 元。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申请费和其他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纳数额。但对于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对于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缴纳行政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人、上诉人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而是在执行后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