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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人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可以要求平台删除吗?

互联网时代,促进了信息交流便利的同时,也为大量虚假信息提供了土壤,虚假造谣诋毁他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微信群或者朋友圈也未能幸免。当我们发现有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散布关于某人的虚假消息时,可以直接要求互联网平台删除吗?

答案是可以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有人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可以要求平台删除吗?

《民法典》施行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该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之后,在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将上述通知明细化,规定通知内容应该包含:(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上述规定虽对被侵权人向网络提供者发出通知的内容予以明确,但其中要求被侵权人提供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对于没有一定计算机技术的人来说,该信息的提供着实困难。而《民法典》将该通知更加普通化,将其概括为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收集证据的困难,只要被侵权人能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即可。同时,法律也是公平的,《民法典》对提供错误通知的被侵权人也进行了约束,若其对网络用户或网络提供者造成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政策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