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其中之一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民法典》较《收养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收养条件。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条,对于有吸毒、赌博恶习及有性侵记录的人员,出于对被收养人安全、健康的考虑,不准这类人员收养。
特别注明的是,有性侵少女记录的男子,即使服刑完毕且真诚悔改,也不具备收养子女的条件,不能收养子女。

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且不具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老师,如果收养人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或者有性侵的违法犯罪记录,一方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另一方面被收养人在进入收养人的家庭以后,很可能成为家暴、性侵的受害者。对于孤儿、弃儿来说,能有一个温暖的家庭比在福利院成长更有利,而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收养人对于被收养人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所以应当严格把控收养人的条件,让被收养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