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宾馆酒店隐形摄像头偷拍侵犯公众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多人为了满足猎奇心理,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隐私,酒店被偷拍事件频发,在酒店被偷拍谁该负责?被偷拍后如何维权,小编和你一起分析一下!
《民法典》第六章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拍摄、窥视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隐私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保护力度也大大增强。自然人作为隐私权的享有主体,对个人隐私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特定性,属于维护私人生活安宁的范畴,是个人与外界相区分的界限,是一种不愿外界参与及干扰的私密空间,完全受权利主体的自主控制与支配。因此,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不仅对隐私做出了定义的解释,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相较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出的概括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以更加详细的表述,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一一列举,使得关于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更加具体化、有形化,对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下列行为,除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形下,均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千变万化,光靠列举是无法穷尽的,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六项为兜底性条款,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该条款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等。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接收到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等,第一反应是它们给我们带来烦恼,并没有意识到这种骚扰行为致使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被打乱,也是对我们合法权益,即隐私权的一种侵犯。
但是,对于一些消极、不良、非法等行为的披露,是否构成对被披露人隐私权的侵犯呢?只要相应的披露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则即便影响了他人的名誉,也不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要敢于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