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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诽谤,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诽谤?

商业诽谤,指从事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虚假信息或歪曲事实,通过各种手段,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散布关于特定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服务、产品质量的谣言或虚假信息,公然贬低其商业信誉、服务或产品声誉,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的特征

(1)实施本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而且与被诋毁的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明确要求被损害的对象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竞争关系。

(2)商业诽谤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即以明知为条件,属明知故犯行为。但如果捏造人与散布人不是同一人时,散布人只要有过失也同样要承担责任。因此过失也可以构成散布虚假事实的商业诋毁行为。

(3)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针对市场上的特定的竞争对象即同业竞争者,采用文字、言论等形式,通过各种渠道,故意捏造虚假事实。

(4)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商业诋毁行为造成的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的减损。

什么是商业诽谤,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诽谤?

商业诽谤行为的常见方式

(1)利用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与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采用的方式是夸大一点、忽略其余。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或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在出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行诋毁。

(4)组织人员,以顾客或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贬损其商业信誉。

(5)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等虚假事实,从而使公众对该产品失去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