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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支出的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在确定彩礼返还之前,我们必须先要明白什么是彩礼。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彩礼有多有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较大。

已经支出的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列举了三种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因为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彩礼既有可能用于结婚喜酒,也有可能用于生育孩子或堕胎,会产生实际支出。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上述共同生活中,则应予扣除。根据2011年最高法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说法,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男女双方已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有可能酌情返还彩礼。

例如,女方收取了48000元彩礼,双方结婚后均到外地打工,长期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又无生育子女,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24000元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谓“生活困难”不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前后生活相差悬殊的情况,而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后靠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总之,彩礼是礼但不能过度。婚姻中,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可以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否则就是“天价彩礼”,只会导致一方致贫、返贫,为日后双方感情破裂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