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自由思想日益开放,各地也在不断移风易俗,政府部门也提倡结婚时不收受、不索要彩礼,特别是高价彩礼,这是必须要破除的陈规陋习。
案件回放
何某、姜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但姜某提出何某需支付29万元彩礼,否则不同意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何某通过媒人将个人存款10万元,以及借款6万元共计16万元交至姜某。此后,何某及其父母、媒人多处前往姜某处,要求姜某与何某办理结婚登记,均被姜某以彩礼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气愤之下,何某要求姜某返还已支付的16万元彩礼,姜某再次拒绝。面对感情和财产的双重损失,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返还婚约财产。
经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姜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并无感情基础。姜某在收到贺某彩礼后,拒绝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收受的婚约财产。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考虑到何某、姜某并无感情基础,认识恋爱后虽有同居生活,但时间较短,双方并未生育子女等情况综合考量。最终法院判决姜某返还何某婚约彩礼14万元。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何某与姜某经媒人介绍,双方并无感情,姜某明确向何某索要高价彩礼29万元才肯与何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何某仅支付了彩礼16万元,姜某明确拒绝与何某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姜某眼里,结婚事小,彩礼事大,其以结婚之名索要高额彩礼之目的非常明确,其行为不但违背婚约之目的,也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京尹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自由思想日益开放,各地也在不断移风易俗,政府部门也提倡结婚时不收受、不索要彩礼,特别是高价彩礼,这是必须要破除的陈规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