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给予答复或公开,若申请人遇到不答复、不公开时,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21日,白某书面向xx市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xx省xx市xx街道办事处搬迁人员名单及公告,该搬迁协议和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安置补偿款发放情况的信息,但xx市相关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并未按《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或公开。白某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xx市相关部门对白某申请的信息公开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公开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白某申请公开的xx村搬迁人员名单及公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之初就已按规定将所涉及拆迁区域的全部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布,其中包含xx村搬迁人员名单。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相关部门收到白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违法。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市相关部门对白某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白某于2019年8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xx市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同年8月23日,xx市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并未对白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其行为属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给予答复或公开,若申请人遇到不答复、不公开时,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