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催告义务,未履行催告义务时不能强制拆除的,而当事人接到催告后,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只有经过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以危房名义为由强拆房屋,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听取律师建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姚某为沈阳市C区xx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处房产,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410.4平方米,且该房产及其附属场地办有商业服务用房,在土地拆迁规划前一直用作商业经营租赁,并签订有合法的租赁协议,办有营业执照,可长期给姚某带来固定收益。因姚某房屋在规划土地动迁范围内,但因动迁补偿事宜未能与C区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一直未被拆除。后C区相关部门出具公告,公告内容为经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姚某房屋是危房,要求其立即撤离,但姚某未撤离。C区相关部门便联合执法部门将姚某案涉房屋强拆。姚某认为C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给姚某造成经济损失,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C区相关部门对姚某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C区相关部门辩称,姚某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对姚某的起诉裁定驳回。姚某的房屋是危房,为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对危房及时处理拆除,且对该房屋具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利,故拆除行为具有合法性。关于姚某赔偿事宜,鉴于其已作出补偿安置意见,且将款项提存完毕,不应重复对姚某予以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C区相关部门没有强制拆除危房的法定职权,C区相关部门以拆除危房为由,对姚某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鉴于该强制行为不符合强制法关于强制行为的程序性规定,拆除行为已结束,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应依法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姚某的房屋经鉴定,确认为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D级整栋危房,建议停止使用、整体拆除。但C区相关部门不具有强制拆除危房的法定职权。因姚某未及时撤离危险房屋,C区相关部门牵头多部门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属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强制拆除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催告义务,未履行催告义务时不能强制拆除的,而当事人接到催告后,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只有经过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以危房名义为由强拆房屋,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听取律师建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