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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是什么,有哪些意义?

诉讼标的,也被称为诉讼对象、诉讼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在诉的诸要素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是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的审判对象和既判力客观范围。诉讼标的不明确,法院无从审判,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必须确定具体的诉讼标的。同时,此诉与彼诉的区别,就是要看诉的主体和诉讼标的,诉的主体不同就是不同的诉,诉讼标的不同,诉也不同,诉讼标的的单复数决定了诉的单复数。

与诉讼标的相关的概念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主张,是请求判决的结果,或者说是要求通过审判达到的目的。例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某年某月某日的借款10万元的诉中,诉讼请求就是返还10万元借款请求,又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即为离婚请求。

在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必须结合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才能作出判断,原因事实即诉的理由,指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原因事实不包含法律根据,法律根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事情。在给付之诉中,诉讼请求与原因事实的结合决定诉讼标的。在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诉讼请求直接反映了诉讼标的。如果诉讼请求是确认某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诉讼标的即为发生争议的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诉讼标的即为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诉讼标的的意义

诉讼标的的意义

(1)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对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认定就关联到当事人起诉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法院对案件的实体裁决也是对本案诉讼标的裁决。

(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中心。双方的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都是以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

(4)诉讼标的是判断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