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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如何收集证据?

消费者遭受损害后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进行索赔,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举证”;如果不能提出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很可能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无法实现索赔,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是由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的,如举证不足就可能会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书证,主要有各种合同、文书、票据、书信等;(2)物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物证,如消费者在请求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时,手执被损害的物体就是物证;(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计算机软盘等;(4)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作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如何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应该围绕受损害的事实全面收集证据,使收集的证据足以反映纠纷的来龙去脉和关键情节的事实真相,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收集证据时思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比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或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比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实物、对实物质量问题的检验鉴定结论;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比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

在生活中,广大消费者尤其要注意保留以下几种证据:

1.发票。它是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发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协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发票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如果经营者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

2.保修卡。这是方便消费者维修产品的凭证。非易损坏商品都应附有此卡。一旦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要到厂家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维修单位要在保修卡上准确记录修理时间、维修项目、修理人员姓名。这是目前不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失去合理赔偿的最大盲点。

3.合格证。它是证明某种商品质量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并经过检验达标的凭证。它是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凭证,凡非易损坏的商品都应随产品附有此证。尤其是家电用品、摩托车、电脑等大件的合格证,对保证其使用安全特别重要。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主动查找并注意保存。

4.使用说明书。它是详细阐明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材料,像电器类、机械类、电脑类商品都应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