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犯罪客体:侵犯卫生管理秩序和生命健康安全的复杂法益。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是对国家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侵犯。医疗行为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属于特殊职业,国家对其行业管理和职业准入规范极为严格,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非法行医行为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无法保证医疗质量,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客观要件:行为上从事医疗活动、结果上达到严重后果。
首先,非法行医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非法行医的活动。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主体要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但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医疗机构)不构成该罪,同时该罪行为人必须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主观要件:主观犯意应为故意。
从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来看,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后果一定是明知的,不存在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再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行为人明知自己缺乏行医资质和诊疗能力,同时对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就诊人死亡、严重伤害的后果也是明知的,并且大部分时候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但是也不排除存在直接故意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