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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人员被其它留置人员殴打致死,公安机关是否承担责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盘问人留置期间,应当注意安全、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从而发生被留置人员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公安机关应当对此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留置人员或其亲属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

留置人群属高危人群,因此留置室也是高度设防区域。执法人员对被留置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积极严格的保护义务、对留置室秩序的正常负有严密监管的职责。这是有关留置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

留置人员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三是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