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人保守秘密、加强保护的同时,举报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近年来,由于一些举报人不善于自我保护,无意中自己走漏风声,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举报人在举报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
注意如下事项:
(1)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举报要秘密进行,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有的举报人因为对被举报人腐败行为的痛恨,或者为表示自己一身正气,往往一时冲动,采取公开“下战书”的形式,这种做法看上去很勇敢但实际上是不可取的,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可能导致举报人自己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会提醒被举报人,使被举报人做贼心虚,从而毁灭证据、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给检察机关的查处带来重重困难。因此,举报时一定要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
(2)举报后要注意保守秘密,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有的举报人举报以后,出于无意或为解心头之恨,把举报的事实告诉了自己的同事、朋友、亲属,这样容易造成不利后果。同时要注意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的方式询问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现实中,有的举报人为了解检察机关对举报的查处情况,不分场合打听、询问案件情况,无意间在办公室或公用电话亭等处向检察机关询问线索查处情况,十分容易泄密。

(3)不要多头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这方面的举报材料最好直接投向检察机关,而不要同时向几个部门多头举报。现实中有的为了引起重视,扩大举报影响,往往会同时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其他部门收到这方面的举报后,因为无权管辖,也要转给检察机关处置,这样转来转去,一是耽误时间,二是举报的知情面扩大,很容易造成泄密,对举报人和查案工作很不利。这不仅耽误时间,还容易造成泄密,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除了避免上述几种情况外,还要注意举报要实事求是,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自身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能够迅速进行查处,减少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